中 北大 学 章 程
(征求意见稿)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学校的组织机构
第二节 学校的二级组织机构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四章 学生
第五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六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七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八章 附则
序言
永利是一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山西省人民政府共建、以山西省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多科性教学研究型大学。
学校具有光荣的革命历史,她的前身是1941年八路军总司令部在太行抗日根据地创办的我党我军第一所兵工学校——太行工业学校。1958年升格为太原机械学院。1993年更名为华北工学院。2004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永利。
建校以来,学校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以培养视野宽、基础厚、实践能力强、富有开拓创新和艰苦创业精神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高级专门人才为已任,深入推进“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工程,形成了立足山西、面向全国、服务国防、服务地方的办学格局和鲜明特色,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办学实力显著增强。
面向未来,学校将发扬“太行精神”,秉承“致知于行”的校训,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坚持结构、规模、质量、效益全面协调发展,努力把我校建设成为具有鲜明特色和重要影响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坚持依法办学,加强民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永利,英文名称“North University of China”,英文简称“NUC”。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山西省太原市学院路3号。学校的网址为:
http://www.nuc.eud.cn。
第二条 学校是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省部共建,受山西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永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学校以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服务社会为主要任务。
第六条 学校的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适当开展专科生、成人教育及其他非学历教育。
第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校倡导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重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
第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职能部门和其它机构,合理配置、使用人员。
第十条 学校向为社会发展或为学校建设作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名誉教授等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教育、科研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的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全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学校的和谐稳定。
(二)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领导学校的党建、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和监督。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校内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校党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健全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党委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政重大决策决议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各项工作。
(三)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四)负责教职员工的聘任和解聘,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学术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校级学术评议、咨询和决策机构。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下统称为“教授”)担任。主要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审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授受涉及学术问题的论证和咨询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成员包括学校及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教授(及相当职称)中遴选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负责学位的审核、评定、授予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从教学经验丰富、有一定教学威望并有精力和时间从事此项工作的教授和专家中选聘(含在职和退休)。主要负责参与教学运行及教学质量的全程指导、检查和监督,研究本科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其它民主党派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和附属单位,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须经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支持和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节 学校的二级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作为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以及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党政联席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形式。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等人员组成,会议根据议题侧重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分别主持。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决定学院办学方向、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学院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以及社会服务活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负责学院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和属于学院权限范围内的干部考核、推荐。
(四)研究各类人员的考勤管理、年度考核、奖惩、津贴评定等问题,提出职称、人事调动、离退休等问题的初步意见。
(五)研究学生招生、就业、奖励、处分以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六)依据学校各项规定,研究制定学院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七)研究学院年度经费使用原则、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有关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部署本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工作,解决遇到的重要问题。
(九)其它需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支持院行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发挥好监督保证作用。
第三十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方面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按照章程并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审议与学院相关的学术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学科门类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教授会或教学指导委员分会,并依据章程和学校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有较好的知识结构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岗位聘任制度,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对教学、科研、实验技术人员等聘任教师、科研、实验技术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不履行义务以及违反学校规章条例的教职员工,依照有关规定给于停发津贴、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除名等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乎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为人师表。
(五)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的权益保护机制,为各类人员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 生
第四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毕业。达到有关规定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位。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可提前或延期毕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理念,管理学生事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等服务。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和程序,鼓励学生通过座谈会、领导信箱等方式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申报专利和发表学术论文等,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等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支持学生社团在法律和学校规定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合理利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专业、跨年级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获得学校公正评价和各级各类荣誉称号与奖励。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学校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它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支出主要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实行校、院(处、馆、所)两级管理体制和管理责任体系,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合理配置、用管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发展规划和年度要点为基本依据进行合理资源配置。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实现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五十八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明晰产权,明确职能,激活内部,形成竞争,建立新型、高效的服务保障体系。
第六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条 学校鼓励继续教育机构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开展高等学历和非学历教育。
第六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校外科研机构与企业等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实体、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学校大力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将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引入基础研究和教学活动中。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与国外大学和学术研究机构开展科研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学分互认、教师互换、课程互通、学位互授等形式的实质性合作办学。
第六十三条 学校在各地设立校友会,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第七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校训是:“致知于行”,源自荀子的《儒效》,意喻知行合一,强调“知”与“行”的高度统一,亦为成人、成材之渐进、逻辑过程。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特色是:“太行精神”,内涵为: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坚韧不拔的进取意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徽的整体外观为“圆”型,主要部分为“贵”字造型,以“中北”二字为主要图案。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校旗:为印有校徽和“永利”字样的长方形旗帜,有蓝底白字和白底蓝字两种。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萧忠良作词、杨立岗作曲的《再铸辉煌》。
第六十九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9月8日为校庆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它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