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选范围:
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中的大二、大三、大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参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现象,未受过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有集体荣誉感,团结同学、关心他人,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缺席院级以上集体活动2次以上取消各种资格。
5、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优秀。上一学年单科无不及格课程,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班级前20%;学年学业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无处分(包括院级处分)。
6、学年内勤工助学工作经历不少于2个月(大一除外),并表现优秀以上;
7、为了使更多的同学受益国家的资助,原则上在校期间不能评选累计多于两次以上(包括2次)。
8、学生通过国家英语四、六级,在评选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9、无故不参加上岗培训会2次以上的不得参评。
10、上学年读书笔记总体评价为良以上方可参评。
三、评选程序:
1、由学生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励奖学金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由学生所在班班主任初审后签署意见,生活委员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表》,将其打印稿(含班主任签字)和电子稿交至所在各系勤工助学委员会主席处,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2、学生科最终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备案表,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汇总,报送学生处助学办。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1、学生个人书面申请一份;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份;
3、班级需要提交《班级评议记录》、《永利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表》
六、获奖学生如果存在以下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有铺张浪费或把奖学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
2、受到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3、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4、不刻苦学习,造成成绩下滑受到学业警告者。
5、一学年未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或排岗后拒绝上岗,私自调岗以及上岗不及格者。
七、其他说明:
1、评选中优先考虑确定初审名单后,由学生科统一提供加盖学院教务科公章的个人成绩单;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表》直接从学院网站下载,并统一用A4纸打印。
3、各班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严禁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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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2日